竞赛规则
马术及速度赛马竞赛仲裁办法(修订稿)
为了保障马术及速度赛马项目比赛的顺利举行,确保马术及速度赛马比赛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仲裁条例和马术及速度赛马竞赛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马术及速度赛马竞赛仲裁办法如下:
一、成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2或4人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个人申诉;
(二)对于执法中出现严重违纪和失误的裁判员提出处罚意见,上报比赛组委会和中国马术协会;
(三)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根据规则、规程规定应由裁判委员会、赛事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相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汇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在受理申诉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将任一委员个人的意见以及没有最终形成决定的处理意见向外透露。
(二)如受理的申诉与仲裁委员会成员有直接关系,任何成员都必须回避。
四、仲裁程序
(一)接受申诉
1.申诉单位向仲裁委员会呈交书面申诉报告,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申诉单位名称;
(2)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3)申诉事件及详细说明;
(4)申诉理由;
(5)申诉单位负责人(参赛队领队)签名;
(6)有关证明资料可作为报告的附件。
2.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报告后,首先审查该申诉是否有效。
3.仲裁委员会正式决定受理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4.有关提交申诉的时间限制
(1)马术各项目在每轮比赛结束公布成绩后30分钟内。
(2)速度赛马项目在预赛或决赛结束后30分钟内;
(3)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1.仲裁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听证时,有权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申诉报告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的材料。
2.仲裁主任有权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参加人员和地点。原则上,听证会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3.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出现意见不统一,可采取投票表决,以决定最后的仲裁意见。
(三)裁决
1、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重复申诉。
2、仲裁委员会在做出最后裁决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方面。
五、费用
申诉单位在提交申诉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诉费3000元人民币。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500元;如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马术及速度赛马竞赛申诉表
编辑:马佳玥
核发: 马佳玥